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

淺談點解我地需要法律

我唔識法律,所以亦唔打算越俎代庖講法律。
但係我想講下關於法律嘅哲學問題:「點解我地需要法律?」
如Aristotle所講:"Law should govern."
法律於政治嘅角度而言就係管治嘅工具。
當一個地方存在兩個或以上嘅人,因為每個人都係獨立嘅個體,有自己嘅思想、需要同各種特質(包括但不限於性格),所以,喺常理嚟講,有相當大嘅機會會產生衝突,而產生衝突嘅機會會隨住相處嘅時間增加(呢個係一個數學問題,假設a同b下一秒會發生衝突嘅平均機率為c,而n為相處嘅秒數,咁佢喺n秒時間入面唔會產生衝突嘅機率為(1-c)^n,隨住n嘅增長,唔產生衝突嘅機率就越低,相反(1-(1-c)^n)就越大。)。
呢種衝突可以因為生活習慣唔同、性格唔同或者爭奪資源,呢種衝突最差嘅情況係以武力解決(所謂power)。
咁但係人作為群居動物(或者話係一種趨勢,人喺體能上於大自然中並無優勢,所謂嘅聰明亦未能畀佢最大保障,反而人識得去溝通同合作可以爭取最大嘅生存機會,所以可以合理地假設,都只係假設,當初唔識合作嘅人都死曬lol。另外人會繁殖,呢啲兄弟姊妹都會合作,呢個就係所謂氏族社會),人多起嚟,自然有衝突嘅機率都增加,如果次次都用武力解決,真係唔掂。況且你個人嘅武力強大,我都可以同其他較弱者合作嚟對抗你。所以不妨搵一個(班)大家都服嘅人出嚟做話事人,解決紛爭。
而喺呢個過程,呢個群體可以慢慢定出一啲規矩,例如根據族長同元老對某一件事嘅判決嚟形成一個群體內嘅共識,有咩可以做,有咩唔可以做。
嗯,以上一大段嘢都只係我個人諗法,無經過歷史考證,但我相信應該大概都係呢個樣,而所謂法律或者其他規則都係為咗解決紛爭,令人可以喺相對較少矛盾下一齊生活。
而喺呢個叫做社會嘅地方,個族長同元老自然就係政府,只不過政府分工更仔細;而呢啲規矩就係法律同埋其他偏向文化性嘅嘢例如孔子所講嘅禮(讓座可以話係一種禮,一種分配座位嘅規矩,尤其喺香港lol)
但係點解政府呢個角色同埋法律呢種工具有呢種管治我地嘅權力呢?(呢個問題嘅答案(呢個字有種客觀性)或者話係結論(偏向主觀性)可以幫助我地更仔細咁解答我地第一個問題)
政府嘅政策執行,理論上,都需要法律效力。而政府入面嘅行政、立法同司法三大機關嘅權力都嚟自法律,可以話政府嘅權力嚟自法律。
咁法律嘅權力又嚟自邊到呢?我地可以話嚟自社會契約。
於是又要講到「社會契約論」,一套講到口水都乾嘅理論,一嚟因為佢嘅歷史同演變都好複雜同埋一匹布咁長;二嚟喺香港地尤其近年似乎都有唔少人講過。
總之「社會契約論」,尤其現代,都係講緊喺呢個社會生活嘅人,都by default拎咗部分自己嘅權力出嚟,畀當權者,嚟保障返自己剩低嘅權力,呢個過程係一個deal,可以話簽咗一個無形嘅契約,呢個就係所謂嘅社會契約。
但係呢個契約上面寫咗啲咩呢?我地無咗咩權力,又保障咗我地啲咩權力?
有人話普世價值。亦有人話唔只普世價值,要考慮文化同社會因素,尤其隨住社會同科技嘅演變,契約嘅內容就好似法律咁,要因時制宜。
而近年講社會契約論嘅人入面最出名嘅大概係John Rawls(周保松成日講嗰個),如果有興趣,可以睇下佢啲書。
呢套理論解釋咗法律其權力嘅來源同埋政權嘅合法性(喺民主制度下,選舉可以話係我地委任呢份契約嘅執行者)
就好似我頭先講咁,社會契約論講嘅係我地捨棄自己部分權力保障返自己剩低嘅權力(或者叫做權利,可以話係一種量變導致質變,如果你相信權利大到某一程度可以變做權力嘅話;如果你相信權利係法律賦予嘅,你可以認為我地係交出所有權力,而作為交換法律畀返啲權利我地)。
而呢部分拎咗出嚟嘅權力可能包括我地部分財產嘅擁有權(交稅),我地要受法律嘅約束等。(如上文所講,契約上嘅內容係好模糊甚至係無定論架)
而我地應該得到嘅,尤其香港基本法所講(憲法、基本法唔係社會契約,但係呢啲constitutional document會講返政府嘅結構,同埋公民嘅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等),有各式各樣嘅自由同政治權利,以及我地嘅身家性命財產都會受法律保護。
法律嘅目的就係作為一種解決紛爭嘅最後手段,以及保護我地嘅權利。
但係依家,受害者變成被告,法律再唔能夠實踐呢個無形契約,function唔到,可以話係達唔到佢嘅目的,亦令社會契約被違反。
(credit to http://nagps.org/portfolio/nagps-law-journal/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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