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

道德思辨:當我地食豬牛菜時,有咩資格話人食貓狗?

我在這篇文會嘗試告訴大家在我們吃豬牛菜的同時,其實是沒有足夠的道德基礎去禁止他人吃貓狗的。
不過在我開始前,我想告訴大家:
1)立法並不只是考慮道德因素的,還有其他考慮因素,如政治等。而本文只是探討道德層面的考慮,其他因素一概不談。
2)客觀的道德價值是確實存在的,這套道德價值是普世、跨文化的。若然這套道德價值不存在,我們就沒有任何理由從道德層面去譴責希特拉和ISIS的行為。
本文是基於這兩個前提而寫的,希望各位讀者回應時注意。

有人說貓狗是有生命的,我們為了生存而宰殺其他生命是不道德的。
我問:「那豬牛雞沒有生命嗎?」
他就反駁道:「貓狗更有靈性啊!」
我追問:「何為靈性?是指智商嗎?但係豬的智商也很高啊!有研究說比狗的智商更高,那為何你不吃狗而吃豬?」
有其他人幫口道:「他說的靈性不是客觀的,而是一種主觀的感覺。」
我又問:「與其說是感覺,不如說是一種感情的投射吧!但是一個人的感情可以足以構成一個道德基礎去約束他人的行為嗎?這種感情只可以構成對個人的道德約束吧!」

有人又問:「如果我是以一個素食主義者的立場來要求他人不要吃肉呢?」
我反問:「菜不是生命嗎?」
他答:「菜也是生命,但是動物的感官系統比植物更發達,在被屠宰時所受的痛苦應該比菜被拔起時高。」
我點頭:「的確,但是如果是這個理由,我們應該做的不是去令屠宰過程更人道,降低豬牛雞被宰時的痛苦,而不是去禁止人吃肉。」

最後,我想說,雖然我們道德上沒有義務去不吃貓狗,但在人道立場上,不吃貓狗是一個進步。
如果由不吃貓狗出發,到不吃肉,到最後如果科技去到可以連不吃菜我們都可以生存,我們的生命不再建基於其他生命之上,這無疑是極大的進步。
但是這種進步的追求是超義務的,即是道德上值得讚揚,但沒有道德的強制力要人去做。
當然,有一些進步我認為人是有義務去追求的,例如世界的和平。
但這就是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的問題(這個通常只用於人身上,但我認為可以再擴大至眾生身上)。究竟行善是義務還是一種道德理想的追求而已。
有機會可以再與大家靜討。


關於吃用貓狗的問題,如大家想討論,可以和我討論

道德思辨:點解有啲嘢道德上唔炒賣得?

(此為2015年9月13日舊文)
話說圖中嘅人係我網友。

佢就話炒iPhone同炒奶粉都係炒賣,都係仆街。
咁就被人cap咗上高登。
於是部分高登仔就插佢,奶粉同iPhone好大分別,仲話係常識。
我就無睇曬啦,但係我睇到有幾個comment都無指出所謂常識係咩。
訴諸常識係正常事,但係如果連自己都唔知個常識係咩就學人講常識,只係試圖以曖昧嘅用字嚟彌補自己糊塗嘅頭腦而已。(非圖中樓主)
而我諗佢地所講嘅常識就係奶粉同iPhone之價值不同。
但係單單價值上嘅不同,係唔係就足以話前者唔可以炒賣,而後者可以呢?
當然唔係啦。

奶粉係必需品(根據某部分人認知係,儘管有所爭議,因為可以餵人奶或畀錢請人餵人奶,但呢點唔係本文要點,所以姑且當係必需品),係香港嬰兒生存嘅必需品,有咗呢層價值,所以炒賣奶粉係道德上唔容許嘅。
咁如果某知名劇團為咗向窮人宣揚文化而免費做表演,但結果被人炒賣門票,咁道德上又容唔容許呢?又唔係必需品?其實都係唔容許嘅。因為咁樣係違犯咗表演者嘅意願,腐化咗向窮人宣揚文化呢層價值。
再舉一個例子,每年喺大陸,每逢大時大節班喺外省打工嘅大陸人要返鄉下團員,都有人炒啲火車嘅黃牛飛,咁又道唔道德呢?雖然團唔到圓唔會死,但係大部分人都會覺得唔道德。
可見價值之不同並唔可以解答到點解奶粉唔炒得,iPhone炒得呢個問題,因為奶粉同劇團表演嘅飛以及火車飛嘅價值都唔同。
亦可見,必需品只係某物品唔可以炒賣嘅其中一個充分條件。

答案應該係,該物品除商業價值外,仲有無其他價值?如有,該價值又係唔係凌駕於商業價值之上?
因為,我地可以見到無論以上例子嘅奶粉、劇團嘅門票同火車飛都有住商業外嘅價值,奶粉係必需品嘅價值;劇團門票係表演者嘅意願——向窮人宣揚文化呢層價值;火車飛則代表住文化上嘅傳統價值–團圓。
而呢三者均有人認為應凌駕於商業價值之上,雖然程度有所不同,但係其實與我地討厭販賣人口嘅道理一樣,人嘅價值高於商業價值,所以一切買賣人口嘅活動都係唔道德嘅。
有趣嘅係,據我觀察,價值嘅賦予過程都分兩大類,一種係生產者本身嘅意願,例如劇團原意係向窮人宣揚文化,呢個為演出帶嚟另一層意義;另一種就係需求者賦予嘅,例如奶粉、火車飛,奶粉商同火車公司未必有使命感,但係於需求嘅人而言,奶粉就係必需品,火車飛就係團圓嘅關鍵。
當然,就咁諗並唔可以完全解決到個問題,但係跟呢個方法諗,思緒應該會清晰得多。

(以防有閱讀障礙(aka未睇清楚就叻唔切)之人士有所誤會,所以要加個總結: 我由頭到尾只係想講兩樣嘢:
第一,有啲嘢道德上不被容許炒賣,未必關乎必需品。
第二,炒賣唔被容許係因為該物品當中有樣價值凌駕於商業價值。
仲有,我無話iPhone有樣價值凌駕於商業。)

淺談點解我地需要法律

我唔識法律,所以亦唔打算越俎代庖講法律。
但係我想講下關於法律嘅哲學問題:「點解我地需要法律?」
如Aristotle所講:"Law should govern."
法律於政治嘅角度而言就係管治嘅工具。
當一個地方存在兩個或以上嘅人,因為每個人都係獨立嘅個體,有自己嘅思想、需要同各種特質(包括但不限於性格),所以,喺常理嚟講,有相當大嘅機會會產生衝突,而產生衝突嘅機會會隨住相處嘅時間增加(呢個係一個數學問題,假設a同b下一秒會發生衝突嘅平均機率為c,而n為相處嘅秒數,咁佢喺n秒時間入面唔會產生衝突嘅機率為(1-c)^n,隨住n嘅增長,唔產生衝突嘅機率就越低,相反(1-(1-c)^n)就越大。)。
呢種衝突可以因為生活習慣唔同、性格唔同或者爭奪資源,呢種衝突最差嘅情況係以武力解決(所謂power)。
咁但係人作為群居動物(或者話係一種趨勢,人喺體能上於大自然中並無優勢,所謂嘅聰明亦未能畀佢最大保障,反而人識得去溝通同合作可以爭取最大嘅生存機會,所以可以合理地假設,都只係假設,當初唔識合作嘅人都死曬lol。另外人會繁殖,呢啲兄弟姊妹都會合作,呢個就係所謂氏族社會),人多起嚟,自然有衝突嘅機率都增加,如果次次都用武力解決,真係唔掂。況且你個人嘅武力強大,我都可以同其他較弱者合作嚟對抗你。所以不妨搵一個(班)大家都服嘅人出嚟做話事人,解決紛爭。
而喺呢個過程,呢個群體可以慢慢定出一啲規矩,例如根據族長同元老對某一件事嘅判決嚟形成一個群體內嘅共識,有咩可以做,有咩唔可以做。
嗯,以上一大段嘢都只係我個人諗法,無經過歷史考證,但我相信應該大概都係呢個樣,而所謂法律或者其他規則都係為咗解決紛爭,令人可以喺相對較少矛盾下一齊生活。
而喺呢個叫做社會嘅地方,個族長同元老自然就係政府,只不過政府分工更仔細;而呢啲規矩就係法律同埋其他偏向文化性嘅嘢例如孔子所講嘅禮(讓座可以話係一種禮,一種分配座位嘅規矩,尤其喺香港lol)
但係點解政府呢個角色同埋法律呢種工具有呢種管治我地嘅權力呢?(呢個問題嘅答案(呢個字有種客觀性)或者話係結論(偏向主觀性)可以幫助我地更仔細咁解答我地第一個問題)
政府嘅政策執行,理論上,都需要法律效力。而政府入面嘅行政、立法同司法三大機關嘅權力都嚟自法律,可以話政府嘅權力嚟自法律。
咁法律嘅權力又嚟自邊到呢?我地可以話嚟自社會契約。
於是又要講到「社會契約論」,一套講到口水都乾嘅理論,一嚟因為佢嘅歷史同演變都好複雜同埋一匹布咁長;二嚟喺香港地尤其近年似乎都有唔少人講過。
總之「社會契約論」,尤其現代,都係講緊喺呢個社會生活嘅人,都by default拎咗部分自己嘅權力出嚟,畀當權者,嚟保障返自己剩低嘅權力,呢個過程係一個deal,可以話簽咗一個無形嘅契約,呢個就係所謂嘅社會契約。
但係呢個契約上面寫咗啲咩呢?我地無咗咩權力,又保障咗我地啲咩權力?
有人話普世價值。亦有人話唔只普世價值,要考慮文化同社會因素,尤其隨住社會同科技嘅演變,契約嘅內容就好似法律咁,要因時制宜。
而近年講社會契約論嘅人入面最出名嘅大概係John Rawls(周保松成日講嗰個),如果有興趣,可以睇下佢啲書。
呢套理論解釋咗法律其權力嘅來源同埋政權嘅合法性(喺民主制度下,選舉可以話係我地委任呢份契約嘅執行者)
就好似我頭先講咁,社會契約論講嘅係我地捨棄自己部分權力保障返自己剩低嘅權力(或者叫做權利,可以話係一種量變導致質變,如果你相信權利大到某一程度可以變做權力嘅話;如果你相信權利係法律賦予嘅,你可以認為我地係交出所有權力,而作為交換法律畀返啲權利我地)。
而呢部分拎咗出嚟嘅權力可能包括我地部分財產嘅擁有權(交稅),我地要受法律嘅約束等。(如上文所講,契約上嘅內容係好模糊甚至係無定論架)
而我地應該得到嘅,尤其香港基本法所講(憲法、基本法唔係社會契約,但係呢啲constitutional document會講返政府嘅結構,同埋公民嘅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等),有各式各樣嘅自由同政治權利,以及我地嘅身家性命財產都會受法律保護。
法律嘅目的就係作為一種解決紛爭嘅最後手段,以及保護我地嘅權利。
但係依家,受害者變成被告,法律再唔能夠實踐呢個無形契約,function唔到,可以話係達唔到佢嘅目的,亦令社會契約被違反。
(credit to http://nagps.org/portfolio/nagps-law-journal/)

Logic:(p→q) if p then q

今日講下一樣好少人知嘅logic, (p→q) if p then q
喺講之前,我講咩係truth table先啦,truth table就係將所有命題嘅真/假可能性列曬出嚟,然後就睇下喺呢啲可能性下,個argument啱唔啱。
而 p→q嘅truth table如下
p | q | (p→q)
T | T | T
T | F | F
F | T | T
F | F | T
(T= true ; F = false)
當中,第三同第四,尤其第三,可能會有人問題咁嘅情況下 (p→q)都係啱?
我於講咗比較容易嘅第四先啦。
第四,其實關Contraposition呢條law事
即係(p→q) = ( ¬q→ ¬p)
例如,人類係哺乳類動物
如果變做條件句,就係:
如果我係人類,咁我就係哺乳類動物。
而Contraposition就話呢一句同佢嘅contrapositive係identical嘅,即係根本係同一個argument
如果我唔係哺乳類動物,咁我就唔係人類。
呢兩個argument都係表達緊同一個命題,人類係哺乳類動物。
而第三個condition p is false, q is true, then "if p then q "is true
係因為 (p→q)=(¬p v q) (即係p is false or q is true)
一係我唔係人類,一係我係哺乳類動物。
呢個於同第四個condition 有好大關係。
(p→q)=(¬q→ ¬p)
喺呢一段嘢到,我地可以轉為:
(¬p v q)
即係:
(p→q)=(¬q→ ¬p)= (¬p v q)
三個argument都係講緊人類係哺乳類動物。
因此:
p | q | ¬p | (p→q) | (¬p v q)
T | T | F | T | T
T | F | F | F | F
F | T | T | T | T
F | F | T | T | T
補充:因為 (p→q)=( ¬p v q)
所以when (¬p v q) is true, (p→q) is also true

再補充:if p then q
即係話p 係 q嘅充分條件
如果前設T而結果F,即係證明咗p唔係q嘅充分條件,所以if p then q is false
而p&q都T,如果無犯不相干謬誤,咁就證明咗p係q嘅充分條件
而如果p錯而q無錯,雖然證明唔到p係q嘅充分條件,但係都否定唔到,依然if p then q可能為真
而if not q then not p ,我之前都講過充分條件同必要條件
如果一樣嘢係另一樣嘢嘅充分條件
咁另一樣嘢都係嗰一樣嘢嘅必要條件

再三補充:valid argument唔等如sound argument